(2016)川068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761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培,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周玉平,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