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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振岗、闫庆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岗,闫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冀0925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岗,男,1969年2月6日生,住盐山县。被执行人闫庆喜,男,1962年10月13日生,住辽宁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5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闫庆喜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庆喜在鞍山银行71×××51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及利息),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