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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福辉诬告陷害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600号罪犯蔡福辉,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仙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福辉犯诬告陷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福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5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