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5)甘查字第3958号 大连海丰渔需物资商行与大连瑞德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丰渔需物资商行,大连瑞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395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丰渔需物资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河川街**号。法定代表人:石善埔,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水石,系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瑞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下沟街58号。法定代表人:姚家泳,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海丰渔需物资商行与大连瑞德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大连瑞德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吊销,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出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待另案处理结果进行后续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甘经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