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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梅恩与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恩,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45号申请人刘梅恩,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97797-7。法定代表人吴成生。被申请人吴成生,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梅恩诉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由申请人刘梅恩、案外人刘远华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位于章江南大道X号财富港X栋XX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