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梅恩与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恩,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45号申请人刘梅恩,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97797-7。法定代表人吴成生。被申请人吴成生,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梅恩诉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吴成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由申请人刘梅恩、案外人刘远华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位于章江南大道X号财富港X栋XX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