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建平申请执行许宏岩、李建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平,许宏岩,李建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平,住东河区。被执行人许宏岩,住东河区。被执行人李建艺,住址同上。系许宏岩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2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宏岩、李建艺所有的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大街中段北侧26栋104号房屋(合同编号:2005-0015638)给予申请执行人崔建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仁杰审判员  崔永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