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雁与雷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雁,雷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809号原告:李雁,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闫煜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宇,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雁与被告雷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雁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雁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李雁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长强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