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其晶与刘侠、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晶,刘侠,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800号原告:韩其晶,男,1942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侠,女,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31号(原金九路与沂州路交汇处往西600米丰源检测站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晶诉被告刘侠、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其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其晶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