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赵会连、张文国、张新春、黄小胜、张术梅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赵会连,张文国,张新春,黄小胜,张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58号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住所地:涞水县扶贫办。被申请人赵会连,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张文国,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张新春,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被申请人黄小胜,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张术梅,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赵会连、张文国、张新春、黄小胜、张术梅诉前保全一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天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