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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林×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男,1990年1月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云,北京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底,被告人林×利用保管北京世纪蓝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票本、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冯×人名章的职务便利,私自填写公司支票并兑换人民币100800元,后将兑换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事项。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涉案钱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的供述,证人冯×、安×、居×的证言,北京世纪蓝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世纪蓝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劳动合同书,中国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