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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三彬与平顶山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三彬,平顶山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海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三彬,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二彬,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河南省叶县邓李乡中心卫生院职工,住河南省鲁山县。系雷三彬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克,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东环路安佳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657339-6。法定代表人魏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海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河东路与湛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810112U。法定代表人王建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三彬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海鹰汽车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雷三彬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三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一审对平顶山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海鹰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三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雷三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58元,减半收取26279元,由雷三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8元,减半收取15769元,由雷三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华平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