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三英与陆国华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英,陆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三英。被执行人陆国华,地址无。李三英与陆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国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国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三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国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三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