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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杰与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褚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339号原告:徐杰,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褚红卫,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徐杰诉被告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杰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杰负担。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