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杰与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褚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339号原告:徐杰,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褚红卫,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徐杰诉被告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杰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杰负担。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