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游火明与游剑山、童细麟买卖合同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火明,游剑山,童细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101号申请人:游火明,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游剑山,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童细麟,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游火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游剑山、童细麟所有位于漳州平市的生猪及银行存款15200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游火明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游火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游剑山、童细麟的银行存款152002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游剑山、童细麟所有位于漳州平市的生猪(具体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780元,由申请人游火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赖陆好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