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53号申请人执行人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基瑜。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4359.83元。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阳大华钢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