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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永安信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与曾子满、曾钰淇、曾钰清、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信城市建设投资中心,曾子满,曾钰淇,曾钰清,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永安信城市建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神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0587-3。主要负责人杨司孝,该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陈文志,男,该投资中心员工。被执行人曾子满,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钰淇,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钰清,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家电城2栋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2952-1。法定代表人曾子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子满、曾钰淇、曾钰清、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安信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借款本金917.19万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5)怀中执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子满、曾钰淇、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其中冻结曾子满652万股、冻结曾钰淇10万股、冻结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150万股);因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1500000股份中,其中11000000股质押给了麻阳虹瑞湘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500000股质押给了湖南兴湘投资有限公司,而曾子满所持有的6520000股份,其全部质押给了麻阳虹瑞湘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且本案冻结股权的时间是在中国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申请冻结之后,系轮候冻结;致使被冻结的标的物无法处置,经本院多方查询,除被冻结的股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晖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唐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