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平与被告望都福音医院、第三人孙志卫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平,望都福音医院,孙志卫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854号原告:王彦平,女,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都福音医院。住所地:望都县。法定代表人徐盼,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志卫,男,住望都县。原告王彦平与被告望都福音医院、第三人孙志卫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9月22日,被告望都福音医院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均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霍 震审 判 员 侯淑芳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