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岑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岑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707号原告: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好岸山嘴38号。法定代表人:王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宁(特别授权代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岑露,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岑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同日,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达了撤诉意愿,并拒绝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