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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9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重庆双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重庆双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617号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化工村。法定代表人:周卫平,院长。被告:重庆双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63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永,经理。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与被告重庆双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李树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