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子宁诉李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140号原告李某甲,太原市尖草坪区晋机双语实验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安某。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彬艳、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原告李某甲,2010年11月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乙抚养,暂时由女方安某照看,男方李某乙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直至李某甲独立生活为止,自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自2010年办理离婚之后,原告李某甲一直跟随安某生活,被告至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也从未抚养过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1月至今所拖欠的抚养费,并一次性付清原告直至成年的抚养费,费用共计72000元(6000年/年X12年),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我以前付过抚养费,原告说我没有付过,我现在要求接回孩子由我抚养,本案诉讼费我不承担,我给过孩子抚养费,通过原告二老姨给过孩子抚养费,具体时间钱数记不清楚了;我在我奶奶家给了我儿子三千,时间记不清楚了;通过我三姑给了安某二千元,时间记不清楚了。到现在总共给过抚养费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楚了。离婚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的事情是事实,离婚协议中由安某抚养孩子我出抚养费(每月500元)也是事实,每半年给付抚养费,从离婚到现在孩子一直跟随安某一起生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安某与被告李某乙于××××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2010年11月4日安某与李某乙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李某乙与安某因婚姻纠纷,自愿协议离婚,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协议1、李某乙与安某婚后生有壹个子女,男孩叫李某甲,出生于××××年××月××日,现年6岁,离婚后男孩由父亲抚养监护;2、子女与父母的相互探视问题,随时可以探视等。二、财产分割协议……三、其他协议:太原市尖草坪区小东流村村委会给儿子李某甲的福利待遇全部由李某甲的老三姑(李爱娥)从村委会代领,男女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婚生子李某甲由男方李某乙抚养,暂时由女方安某照看,男方李某乙付抚养费,抚养费按月支付,每半年一付(每月500元),每年的一月和六月支付,直达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庭审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安某承认被告李某乙已付李某甲2011年的抚养费、2015年给付2000元。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事宜,被告李某乙在与安某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应依协议履行。双方约定每月500月,一年6000元,因李某乙与安某离婚时原告李某甲6岁,现12岁,被告李某乙应给付原告李某甲6年的抚养费36000元,除去现已给付的2011年的抚养费6000元及2015年已给付的2000元,还应给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28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到18岁的诉讼请求,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李某乙认为给付过几次抚养费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方也未予以认可,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2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