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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兴成与湖北君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定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成,湖北君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定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451号原告赵兴成。被告湖北君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A号6幢1-16-1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喜。被告王定印,别名王军。原告赵兴成与被告湖北君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定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赵兴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兴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赵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