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陈、赵、高明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赵**,高**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383号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50110****,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档壁镇临河村委会。被告:赵**,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102619670409****,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富源乡富民村委会。被告:高**,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身份证号:23102616980707****,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新治村委会。原告**(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赵**、高明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原告**(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863.9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退费2813.94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