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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袁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56号罪犯袁野,男,出生于199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邻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广法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袁野于2014年5月21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袁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炊事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