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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314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临丰、汪时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临丰,汪时巧,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纯,潘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314号-1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7085176W(1-1)。法定代表人:朱学付,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临丰,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时巧,女,1965年5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纯,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潘书梅,女,1969年4月9日出生,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临丰、汪时巧、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纯、潘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纯在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17612010110234033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