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514号原告:黄某,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连枫叶国际学校教师,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主要负责人:杨万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对被告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