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戴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伟,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云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伟于2016年8月16日1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某号居民楼某房,采取卸下窗户铁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向某某的房屋内,盗窃其一台价值700元的华硕牌A43S系列A43EB815SD-SL型笔记本电脑后逃离。民警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对比分析锁定被告人戴伟,后于2016年8月23日在本市南川区金佛大道某号将其捉获。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伟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戴伟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霄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