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66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苏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城西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西路招兵桥东桥口路段时,发生自摔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认为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水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