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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有信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信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有信,男,1944年4月19日生,住景泰县。辩护人杜全军,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信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有信及辩护人杜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张有信家与被害人陈某1家因收麦子产生矛盾。为报复陈某1,2016年8月27日上午,张有信在自家农地里摘了些小油葵盘子拌了农药后,将拌有农药的小油葵盘子放在陈某1经常放羊的景泰县喜泉镇陈庄村1组陈某2家农地。次日,陈某1将自家的12只羊赶至陈某2家农地放牧,其中9只羊吃了拌有农药的小油葵盘子后死亡。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亡羊只胃内溶物、从陈某2家农地现场提取的小油葵盘子等物中检出农药3911。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陈某1被毒死的9只羊共计价值5460元。2016年8月31日,张有信到景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有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物证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2证言,被害人陈某1陈述,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羊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有信投放危险物质,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有信案发后到景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轻刑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有信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有信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有信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有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有信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生凯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人民陪审员  尚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