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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何灿与司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灿,司帅,张尔顺,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243号申请人:何灿,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司帅,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第三人:张尔顺,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15-A。法定代表人:陈鸿。申请人何灿与被申请人司帅、第三人张尔顺、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灿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司帅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16层J室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其愿在168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何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帅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16层J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