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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与吴爱容、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吴爱容,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7号。负责人毛浙湘,该行行长。被告吴爱容,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东门0103栋402室。法定代表人洪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诉被告吴爱容、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爱容、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爱容、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