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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杭州朵纳机电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朵纳机电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402号原告:杭州朵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文泽路**号福雷德广场*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谢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德,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胡征宇。原告杭州朵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朵纳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朵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杭州朵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