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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玉芝、孙美丽、孙英新、孙芳、孙英泉与被申请人王晓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芝,孙美丽,孙英新,孙芳,孙英泉,王晓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31号申请人孙玉芝,女,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孙美丽,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孙英新,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孙芳,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孙英泉,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晓申,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孙玉芝、孙美丽、孙英新、孙芳、孙英泉与被申请人王晓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申名下位于武城县状元名居小区5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土地使用权和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晓申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孙美丽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10第840号),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申请人孙玉芝银行存款25000元。案件申请费1000元,申请人孙玉芝、孙美丽、孙英新、孙芳、孙英泉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