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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栓柱为与被告协日巴拉、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栓柱,协日巴拉,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275号原告吴栓柱,男,194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协日巴拉,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高淑华,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栓柱诉被告协日巴拉、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栓柱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栓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吴栓柱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