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栓柱为与被告协日巴拉、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栓柱,协日巴拉,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275号原告吴栓柱,男,194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协日巴拉,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高淑华,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栓柱诉被告协日巴拉、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栓柱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栓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吴栓柱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