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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坤与胡连娥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胡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3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西路。被执行人胡连娥,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胡老村胡老郢东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连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599号天筑香城4#住宅楼403室的房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