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6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