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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第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第3916号原告:郭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霞,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