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199号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三街37号1-2幢201。法定代表人:段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林,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星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