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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付新平与黄培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平,黄培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714号原告:付新平,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黄培业,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付新平与被告被告黄培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付新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新平负担。审 判 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