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付新平与黄培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平,黄培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714号原告:付新平,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黄培业,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付新平与被告被告黄培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付新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新平负担。审 判 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