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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吴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787号原告姜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姜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