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8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东莞市爱斯迈玩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东莞市爱斯迈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861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东莞市爱斯迈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南泰路1巷*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792448-4。法定代表人:张树国。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爱斯迈玩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8月、9月、10月工资差额4179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地社区证明被执行人东莞市爱斯迈玩具有限公司已倒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经营场所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但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