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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复兵与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兴山县锐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奎、许容、沈桂达、杨光菊、沈俊、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复兵,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兴山县锐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奎,许容,沈桂达,杨光菊,沈俊,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赵复兵,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山县锐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靖。被执行人王奎,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被执行人许容,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被执行人沈桂达,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被执行人杨光菊,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被执行人沈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被执行人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奎。被执行人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达。申请执行人赵复兵与被执行人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兴山县锐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奎、许容、沈桂达、杨光菊、沈俊、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确定:一、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赵复兵借款8148966元;二、兴山县锐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奎、许容、沈桂达、杨光菊、沈俊、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对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裁定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汉江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