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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思亮王梅兰青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高思亮,王梅兰,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银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萌萌,女,1988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高思亮,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梅兰,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青云,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霍林郭勒市福润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思亮、王梅兰、青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