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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