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骆功强、刘敏诉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功强,刘敏,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454号原告骆功强,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刘敏,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美玲,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骆功强、刘敏诉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功强、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