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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弟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弟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8号罪犯张弟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弟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632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弟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弟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弟弟在服刑考核期间,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因在劝架过程中明显偏袒一方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八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退缴赃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弟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弟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