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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贝与汤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贝,汤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150号申请人:王贝,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领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新华村6-1-5,身份证号码340404199004052219。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多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北村19楼202号,身份证号340405196110270255。王贝与汤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贝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汤多明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200000元(企业年金卡号:6226095540441685;住房公积金编号:346201611027003)予以冻结。担保人王绍好将其坐落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街道新华村居委会31-6-6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淮谢字第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汤多明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200000元(企业年金卡号:6226095540441685;住房公积金编号:346201611027003);2、查封担保人王绍好坐落于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街道新华村居委会31-6-6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淮谢字第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