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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綦与被告张光男、董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綦,张光,董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459号原告周綦,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张光男,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董艳波,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綦与被告张光男、董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光男、董艳波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2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