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于合与李维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于合,李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于合,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维华,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于合与被执行人李维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于合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维华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基刚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