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董艳枫、饶思琪、饶思雨与雷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枫,饶思琪,饶某某,雷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616号申请人董艳枫,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东翔彩虹城。申请人饶思琪,女,199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董艳枫长女。申请人饶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董某某,系申请人饶某某的母亲。被申请人雷云,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艳枫、饶思琪、饶思雨与被申请人雷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雷云在案外人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9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雷云在案外人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98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二、查封申请人董艳枫名下的位于襄阳市魚梁洲开发区锦绣家园8栋1单元第4层右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曾凡清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卢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