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德祥诉被告林桂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祥,林桂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民初1712号原告谢德祥,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辽宁省昌图县。211224196902035632.被告林桂萍,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双辽市。22032419780510182X.原告谢德祥诉被告林桂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桂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俩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桂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德祥与被告林桂萍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复印件)、昌图县三江口镇大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昌图县三江口镇大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林桂萍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对该证明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邀证人钟永发和刘洪波到庭作证,二证人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也多次看见过他们打架,其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证人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吻合,本院对二位证人证言予以确认,同时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德祥与被告林桂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亚洲陪审员 陆 成陪审员 张 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宏宇